推廣重大項目立項前要進行不可行性研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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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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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是經濟快速發展的載體,在經濟發展快速的時期和地區,會有許多項目紛紛被立項上馬。但是等到項目完工后,有些項目就會逐漸暴露出許多問題,有的進入疲軟和虧損狀態,根本沒有活力可言,有的甚至危害到社會、群眾利益。這些問題包括:經濟、經營、運行方面的,也有是環境影響方面的。這種現象,在前些年中無論是內資、合資,還是獨資,各地都不同程度地發生過。不僅浪費了社會經濟資源,也給后面的發展造成了影響,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們要善于學習、借鑒外地的先進經驗,在審查立項中推廣和開展并行的項目不可行分析。
在過去的年代里,我國都是業主部門下大力氣編制并向主管部門上報立項申請——《某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誠然這是必要的。但既然是業主自己要搞的,當然主管部門也力求搞成,所以從心理學分析,就很難避免在《可行性報告》中注重可行性,而有意、無意地把不可行性看得輕了,甚至試圖掩蓋不可行的因素。加上項目上馬可以得到國家或他人的額外利益和好處,就會更加不公正和不科學。此報告一旦提交,又正好符合產業政策或符合某些掌權領導個人的胃口的話,就可能很容易地付諸實施,問題也就此開始了。如何避免這種現象,使得項目的選擇、論證、審核、審批能夠科學公正,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影響和盲目性,應該大力推廣開展項目立項前并行的不可行性研究。
具體建議如下:
一、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特別是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計劃與發改委、經貿委、科委、開發辦等部門的領導、主管人員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加共識、引起重視、提高審查管理水平。
二、要在項目管理部門建立相關的規定和制度,必要時要通過人大立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這一制度固定下來。
三、《規定》中,業主計劃申請立項前,需首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的內容可以包括:項目內容、項目規模、項目地點、投資、預期產能、效能、效益、社會貢獻等,并按照項目的投資額交納一定的額度的不可行研究經費。
四、管理部門在接到有關項目申請和資金后,馬上組織有關環保、經濟、資源等方面的若干名專家,同時開展不可行研究,業主和專家組雙方采取背靠背、并行的調查、分析和研究,并按照規定時間提交報告,供審查、審核、審批。
五、在審查、審核審批過程中必要的環節,還要開展有可行與不可行雙方參與的審查性辯論。
六、最后批準前,要采取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民建會員、唐山市農業局蔬菜辦主任郭建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