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納民建市委提案,秦皇島市多方兌現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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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7-11-30
信息來源: 陳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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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為兌現該獎勵規定,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又于2005年聯合制發了《關于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冀人口聯〔2005〕3號文件。《通知》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的獎勵》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來源》條款中,對獎勵標準及其費用支付渠道再次作了明確。秦皇島市為落實該《通知》精神,曾在去年初的《秦皇島日報》上刊稿,向社會承諾年內兌現此項獎勵,爾后,政府還曾召開專門會議進行過具體部署。但時至今年初,此項獎勵規定仍未兌現,群眾特別是已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反映強烈,意見很大。據此,民建秦皇島市委應部分已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委托,在今年初召開的市政協十屆五次會議上,提交了題為《已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渴盼兌現相關獎勵政策》的提案。
該提案得到市相關方面、相關部門的多方重視。市政協將其確定為重點跟蹤提案。為落實該提案,市政府召開兩次常務會議進行專題研究;遵照市政府兩次常務會議的精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市財政局等7部門和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等3部門分別聯合制發了《秦人口聯〔2007〕3號》和《秦人口聯〔2007〕4號》,即《關于落實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意見》和《關于落實破產、改制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意見》。兩個《意見》中根據不同性質、不同情況的單位企業,就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的獎勵標準、費用來源、發放辦法、保障措施等均作了具體規定和要求。同時還對部分政策觀念差或效益不好、拒絕兌現該項獎勵規定的企業,首先由主管部門找該企業負責人談話,要求其按政策發放;如不能解決,由主管部門對其發出書面告誡,責成其發放;若再不能解決,則暫停辦理該企業的其他事項,促其發放;最后則通過拍賣安置費抵押資產的方式發放。
據部分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反映,目前不少單位已經兌現了一次性獎勵的規定,他們已經拿到了這項獎勵,并對民建市委為落實基本國策和為維護獨生子女及其父母權益力盡社會職責與積極作為表示感謝和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