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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稱,修訂后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開始執行。新規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這就意味著,如果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將作廢。
我認為,鐵道部門只單方面限制了顧客的權利,而對列車晚點或取消車次應承擔的責任未作說明,體現了壟斷行業的強權,忽視了人民群眾的感受。     
購買列車票出行,是一種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因顧客問題導致未能乘車,因而應考慮其服務內容實施的情況,準許顧客按一定要求退票。而新修訂的相關規定,只是單方面限制了顧客的權利,完全保護了鐵路自身利益,是完全意義上的霸王條款。
另外,從我國的國情上看,實施一項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規定,要事前進行聽證或是在局部做試點,利用一些渠道先廣泛征求群眾意見。而這些工作,相關部門沒有在群眾中開展,群眾會相當反感。
對于動車組與普通列車,相關單位采取了兩種不同的態度,一方面體現了動車的特權,另一方面體現了對普通列車乘客權益的漠視。對于相同行業的競爭和良性發展上看,不利于社會和諧。